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 莊清全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被告 楊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複代理人 邱俊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自瑋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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