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78號原告 呂芳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曼姿雅婚紗開發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