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65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柯易賢 債務人曾名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零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109,697元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00278,373元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12.99%暨自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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