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47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務人林金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