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小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1106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被   告  顏夆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37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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