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856號聲請人品工室內裝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羅家龍台北富邦銀行和平分│95年3月20日│425,000元│HP0000000│││││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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