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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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5號原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林家成 被告 李俐良
蔣茂松 蔣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