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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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9號聲請人李旺相對人友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諶槥 諭上列當事人間89年度裁全字第666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黃月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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