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雅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3月6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7,82
3元未給付,其中6,217元為消費款;416元為循環利息;1,1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2、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促字第2419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2,358元│黃雅玲│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04│││││3月7日起│││├──┼─────┼─────┼──────┼──────┼────────┤│002│3,436元│黃雅玲│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54│││││3月7日起│││├──┼─────┼─────┼──────┼──────┼────────┤│003│423元│黃雅玲│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月7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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