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原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瑞仁義務辯護人康家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瑞仁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鍾瑞仁因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5399號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將羈押中之被告解送本院,由本院以106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受理在案,嗣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確涉犯上開罪名,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居無定所,足認有逃亡之虞,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所定羈押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所認定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自106年4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曾淑婷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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