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37號聲請人福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代理人 蘇明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1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4年6月10日│20,000元│KD0000000│││行城東分行│行城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