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267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朱甚珍 債務人 李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陸萬玖仟陸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暨以每月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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