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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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博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博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鄭博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鄭博文業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8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蘇恒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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