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085號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陳光華 上列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因與債務人 葉崇仁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葉崇仁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