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債權人 黃泓升 即泰乙材料行上列債權人黃泓升即泰乙材料行因與債務人 蕭金定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泓升即泰乙材料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檢附聲請狀繕本共七份到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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