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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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法字第6號聲請人 郭月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義德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義德寺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9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義德寺第9屆第4次董監事聯席會及104年度第2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捐助組織章程修訂案,嘉義縣政府業已備查,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嘉義縣番路鄉公所104年8月25日嘉番鄉0000000000000號函、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義德寺第9屆第4次董事監事聯席會議紀錄、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義德寺104年度第2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在卷存查,且核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司法事務官林吟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楊國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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