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142號

聲請人 廖睿可

廖雅柔

被繼承人 陳秋雯 (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秋雯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廖睿可、廖雅柔係被繼承人陳秋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陳秋雯於民國109年4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曾美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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