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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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5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儷儒 相對人即債務人 浦芷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