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上訴人裕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定代理人 黃章榮 上訴人裕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立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凱娟 律師被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蕭偉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蔡政哲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鐘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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