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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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 陳美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貴泰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其所有坐○○○鄉○○段311、312地號應有部分各1/4(下稱系爭土地),設定登記之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並應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查系爭土地價額為851,525元(計算式:﹝182.84+11
79.60﹞×2500×1/4=851525),低於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2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1,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提出被告傅貴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洪敏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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