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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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