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調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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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3月7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聲請調解標的價額及依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