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調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調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源輝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塗銷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
公司就陳源輝名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所為抵
押權設定登記等語。核其所聲明法律關係之性質係屬形成之
訴,然形成之訴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
律關係,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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