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1215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建忠

被告 潘毅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18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許瑞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