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733號債權人 闕豪志 債權人 柯瑟霔 上列債權人闕豪志等二人因與債務人致億塑膠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闕豪志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聲請狀繕本11件,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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