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繼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繼字第612號聲請人 林岩遂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林晉誠
林長村
林素嬪
林芳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黃金寶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0鄰○○○路000巷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3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審酌無不合法,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黃金寶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