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983號債權人 柯癸丑 債權人 陳柏升 債權人 林翠麗 債權人 曾燕玲 債權人 陳玟靜 債權人 陳吉 琚債權人 陳霞 債權人 詹美麗 債權人 周素蘭 兼上列八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楚涓 、 陳敏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督促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債權人 陳吉琚 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並提出
與姓名相符之簽章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
㈢確認請求事項二之請求是否有誤?(請求事項二之不真正
連帶與請求事項一之連帶給付,二者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