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0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之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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