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旭展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廖淑霞 被告凱威電機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黃清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係設於台南市○區○○路○○○○巷○○○弄○○號,此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