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6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張家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康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崇翔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崇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