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509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50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丙○○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己○○原告庚○○被告臺北縣政府代表人 蘇貞昌 縣長)訴訟代理人辛○○右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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