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甲○○
1號3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