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沈柏仲 被告 陳慧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105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05年9月14日下午4時宣判,因受莫蘭蒂颱風來襲影響停止上班,致無法於是日宣判,爰改定於105年9月19日下午2時25分宣判。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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