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8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月裡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契約編號A00301之【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即主約)之當事人應為「 黃鈺芳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第三人黃鈺芳委任銷售(即附約)之代理人,尚無從推知就此部分聲請人對債務人等,請求應負主約第五條買回責任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40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債權相關釋明文件。(即應提出黃鈺芳與第三人 田惠慈 間之契約轉讓合約書,並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4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