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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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77號聲明異議人 洪東岳 受刑人 洪桂芳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子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105年度執字第124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查聲明異議人洪東岳為受刑人洪桂芳之子,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等情,此有受刑人、聲明異議人之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畫面各1件在卷可參。從而,本件既非具有聲明異議權之人所為,其聲明異議自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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