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吳國中 訴訟代理人 黃義偉 律師被告 潘信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486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就被告所涉共同傷害部分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昌澤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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