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交簡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交簡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壢交簡字第11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金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104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中被告欄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所為之104年度壢交簡字第117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被告欄記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然依卷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Z000000000號,此顯純係文字之誤繕,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依刑事訴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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