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國立臺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曹學仁 訴訟代理人 張筱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然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裁定並於109年2月2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本票,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坤校附表┌──────────────────────────────────────────────────────────────────┐│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備考││號││││(新臺幣)││││├─┼─────────┼─────────┼───────────┼────────┼────────┼───────────┼──┤│0│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07年12月12日│5,212元│LA0000000│國立臺東高級商業職業學│││0│台東分社│台東分社││││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