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56號原告 許輝男
許嘉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 律師被告 李雅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莊玉熙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