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陳黃秀鳳 被告 張新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5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