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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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王偉龍 被告 吳雪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王龍寬法官鍾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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