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所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取財│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3.1.7起至93.3.18│93.4.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9858號│93年度偵字第985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873號│95年度上易字第873號││實├─────────┼─────────────┼──────────┤│審│判決日期│96.5.17│96.5.17│├─┼─────────┼─────────────┼──────────┤│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873號│95年度上易字第8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5.17│96.5.17│├─┴─────────┼─────────────┼──────────┤│所犯法條│刑法第277、346條│刑法第277、305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8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編號1、2為數罪併罰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7446號│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74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