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6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視為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假釋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3年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應減刑│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82年元月初至│81年7月間至││年月日│82年1月16日│82年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及案號│82年偵字第2397號│82年偵字第6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3年上更一字第50號│83年上訴字第3452號││實├─────────┼────────────┼───────────┤│審│判決日期│83年7月27日│82年11月24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3年上更一字第50號│83年上訴字第34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年7月27日│82年11月24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