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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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45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余景登 律師即 謝水清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謝水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