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9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程
顯君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為報案人(廖貝芳應為代理人)之報案證明正本過院參辦。
二、報案證明應記載股票張數。
三、台端所提之報案證明內容為清理 李世倫 遺物,與本件並無相關,應提出就 程顯君 之股票單獨為報案之證明。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