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44號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振榮 被告 張勇智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