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家財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5號反請求原告 陳素貞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 蔡宏隆 等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請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3,44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反請求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17,202,829元,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48元,顯有起訴程式之欠缺。揆諸前揭說明,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反請求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請求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