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001號聲請人 徐凱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晉玖有限公司林建圻林水金蔡麗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提示日為「自本票裁定送達債務人時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補提示日期為何?(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縱票據上有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踐行提示之程序,此觀諸票據第69條、第86條分別就「付款之提示」及「拒絕證書之作成」規定即明。
)
二、確認聲請事項利息自附表所示「到期日起」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補利息起算日為何?(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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