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90號上訴人 張庭珠 送達代收人 鄧秀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汶霖 間因106年度婚字第190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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