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號
110年度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典展選任辯護人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36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李典展傷害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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